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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
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00年9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已经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80个和移交地方管理的12个勘察设计单位(名单详见附表六和附表七,本刊略),这次改革不再调整其隶属关系。
  (三)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该企业的成员单位,应保留其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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