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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

  一、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并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补发。各地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实情况,通过舆论和群众进行监督。
  二、通过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一)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2、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3、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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