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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2012年度第二次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9-2011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6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2012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1),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2),审核后送招标办公室。

  (2)申请企业须提供:

  A. 2011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如企业是第一次申请资格初审,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2009-2011年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3)初审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2年6月13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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