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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法秘字第9号 1951年11月19日)
兹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来函:“为据天津市公安局报告略称:‘河北省武清县人民法院派法警张恩义等3同志,押解犯人董清祥到天津拟起出该犯所供在津藏匿之枪支:但事先未与我局联系,即径往犯人所供地点起枪。该犯乘机逃入水坑,张恩义随亦跳入追捕,被该犯捺入水中,张恩义为了自卫,开枪击中该犯胸部致死。除通知犯人家属领尸外,已让张恩义等返回原机关’等情况”。建议本院应通报各地法院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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