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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五)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六)在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是否全部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注册;

  (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八)需要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一)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他人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的;

  (三)技术、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材料的;

  (五)派出机构认为应当抽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根据年度自查材料的审查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许可证制度、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等次记录在许可证副本上。

  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为良好或者一般的,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监督检查戳记以及评价等次,发还许可证副本;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为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监督检查戳记以及评价等次,发还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年度综合评价等次记录在其许可证信用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将许可证作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必要条件;在业务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健全用户工程报装制度,应当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环节告知用户需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受电设施施工;应当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环节查验施工单位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发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依法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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