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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自查报告;

  (二)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设立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提供本单位与分公司的合并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各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的变化情况;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情况,以及业务分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立、跨区作业等情况;

  (三)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情况;

  (四)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分公司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报送自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派出机构规定报送年度自查材料的,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派出机构向社会公告,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施工现场下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与中标单位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

  (二)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形;

  (三)是否将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

  (四)跨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是否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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