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办理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证明的通知
(教外司留[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教育厅(教委)及各部属高等学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和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为高科技人才、投资者等外籍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通知》(公境外[2000]1302号)精神,现将我司办理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证明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请者应为下述人员:
1.被我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聘为校级领导职务的,正、副教授或研究员(含特聘、讲座、名誉、客座等)的,海外专家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2.与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有一年以上执行其他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合作协议需经常回国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3.在国内企业或在国内本人创办的公司内担任高级管理(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4.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国外签署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5.来华投资数额为在本地投资额中上线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6.赴西部地区从事教学、科研、创办企业等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二、申请者应在境内任职单位填写《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审核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核表),提交护照资料页、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附件二,以下简称证明信)的复印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上述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教育厅(教委)审核。后者应于一周之内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将上述材料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将上述材料送留学服务中心。
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于一周之内对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报我司审批同意后,为申请人办理《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确认函》(附件三,以下简称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