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2008)(发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5]110号)
吉林银监局:
你局《关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请示》(吉银监发〔2005〕5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批准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