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及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银监复[2005]95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及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大唐集团财〔2005〕9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及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将营业场所由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56号特力大厦四楼东侧迁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16号华实大厦六楼。
二、批准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此文可作为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
请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按《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到我会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按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报我会批准。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