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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5]103号)


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

  你公司董事长万红女士2005年1月2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公司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批准你公司增加10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并将注册资本中20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结汇成人民币,作为你公司人民币资本。增资后,你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你公司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担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同业拆借;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提供外汇信托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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