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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63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请示》(鲁农信联〔2005〕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山东银监局对你社申请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审查意见,现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开办助学贷款业务。你社经辖内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可以代表全省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发办〔2004〕51号文件要求参与竞标,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二、你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4〕48号)要求,在充分尊重和维护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协调有关方面,统一制定和完善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农信社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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