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沈阳代表处的函
(银监函[2005]77号)
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畔柳信雄2004年12月6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兹批准你行在沈阳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代表处;外文名称为: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Ltd. Shenyang Representative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