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青岛、天津、福州、武汉代表处更名的函
(银监函[2005]70号)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主席兼行政总裁李国宝先生2005年2月24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东亚银行青岛、天津、福州、武汉代表处中文名称分别变更为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福州代表处、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武汉代表处;上述四家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