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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与美国美一银行有限公司在华分行合并变更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与美国美一银行有限公司在华分行合并变更的函
(银监函[2005]68号)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总裁兼首席执行官William B Harrison, Jr. 先生2004年12月6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与美国美一银行有限公司在华分行合并变更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批准原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 Beijing Branch)与原美国美一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Bank One,NA Beijing Branch)合并并更名为: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N.A.,Beijing Branch);原美国美一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关闭,该分行的税务及债权债务由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继承。核准霍康(Carl E. Walter)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25层2516室。该分行营运资金为3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批准原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 Tianjin Branch)英文名称变更为:JPMorgan Chase Bank, N.A.,Tianjin Branch,中文名称不变。核准佟静星美国摩根大通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天津国际大厦14层1401-1412室。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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