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
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