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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转设为哈尔滨石油学院的通知


  (十一)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十二)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 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长办公会。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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