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十二)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 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长办公会。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