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5]9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主席艾尔敦先生2004年11月29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向上海分行增拨人民币营运资金9700万元人民币,其中36万元人民币营运资金由上海分行储备基金账户中等值的美元转增,其余由你行总行拨付。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69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营运资金49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