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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通知
(银监通[2004]92号)


各银监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监发〔2004〕24号)第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根据最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130号)规定,现将固定资产价值标准调整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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