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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七)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事业发展;
  (八)评选会员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全国性法学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中国法学会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国性法学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全国性法学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管理全国性法学社团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
  (四)承担全国性法学社团组织建设与学术活动的信息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结构等进行评估;
  (六)负责全国性法学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七)协助民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全国性法学社团的违法行为;
  (八)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全国性法学社团的清算事宜;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法学会履行上述职责,不向全国性法学社团收取费用。
  第七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法学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工作报告经中国法学会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召开年会和其他学术研讨会,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告具体安排,会后一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综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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