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学位[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设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现将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
有关试点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一: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附件二:关于《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说明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一: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一、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事业,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健全和完善国家艺术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艺术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决定在我国设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ofFineArts,英文缩写为MFA。
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为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包括音乐、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等艺术创作领域。
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创作技能、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创作领域的各种表现形式。
五、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艺术创作实践经历。
六、入学考试采用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初试实行全国联考,复试由招生单位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着重考核学生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七、教学内容突出专业创作特点,以专业实践为主,同时注重艺术理论的培养和艺术素养的提高;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与技能技巧训练及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