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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师资队伍。
  有符合培训要求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 45%以上。
  (四)与企业合作。
  与至少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学生实习基地,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指导教师。
  各地区、各行业按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条件,结合实际,审核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各地区、各行业推荐并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评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后确定。
  五、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基地建设实施一年后,围绕3-5个专业(职业),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提升培训能力。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基地建设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 1500人。
  六、管理与运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查找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达不到要求的基地实行退出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定期对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验交流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完成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验收。基地管理采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管方式,日常运行、管理及监督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负责。基地每年年底要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及第二年工作计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并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行业、企业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每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加强师资培训、开发高技能人才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地方政府要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所需资金从地方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行业、企业也要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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