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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350万名技师和100万名(其中国家重点支持50万名)高级技师培养任务分年度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要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研修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经费补贴。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任务,确定本地区各类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具体补贴标准。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
  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级政府应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正[2006]15号)要求,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将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规程,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公信力。
  (五)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对于在技能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使其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享受与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待遇。

  附件2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关于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部署,为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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