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机关报来的材料情况看,乱砍滥伐森林歪风制止不住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有些党委领导对贯彻《森林法》和中央有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指示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未能较好地深入实际发现和解决问题。一些集体、个人办的木材加工厂和木竹市场仍然存在,乱收购木材的现象也未制止,对木材、楠竹统购销政策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执法部门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力。
二、有的地方山区人口增加,吃饭、烧柴、建房等生活用材确有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社员群众乱砍滥伐森林,以求扩大耕种面积,满足生活要求。
三、少数林业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和林业生产单位,滥用职权乱批乱砍滥伐,有的甚至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参与偷砍盗伐和倒卖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一些社队干部的违法犯罪活动助长了乱砍滥伐森林歪风。有的是对贯彻《森林法》意义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只考虑当前利益,借林业部门批准采伐的机会乘机乱砍滥伐;有的不顾法律政策,片面群众观点,放弃原则,发现乱砍滥伐森林的现象,也不管不问,不予制止;有的教唆或带领社员滥伐树木或带头盗伐;有的则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
五、一些地方对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正确对待,及时解决,因而造成盗伐滥伐。有的曲解党的致富政策,不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广开门路,搞好多种经营,艰苦创业,劳动致富,而是采用毁林搞副业的办法来增加收入;有的地区对社员的生产工具、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如,社员建“四圈”(牛、马、猪、禽)、“添三具”(农、马、车)、“盖两房”(住、仓)和烧柴等问题,未能及时帮助解决。
六、有的地区的社员对林权政策理解上有偏差,怕实行山林责任制后政策变化,自己将所分的责任山的林木全部砍光。
七、全国有大量山林权纠纷没有解决。引起的原因有的是山界不明确,有的是山界虽已划分,但没有立约为据,又出现争议,有的少数生产队认为造林时留给生产队的山头太少。
此外,各地还反映
刑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三年,刑罚偏轻,因而盗伐滥伐森林犯罪中数量巨大危害特别严重的案件,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
从全国情况来看,去冬今春以来,由于贯彻了《紧急指示》精神,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盗伐滥伐森林的歪风虽已基本得到控制,但还没有彻底刹住。从全国情况看,立案侦查的案件数字是上升的,今年上半年,立案侦查的案件二千八百一十四件,比去年同期二千七百五十件,增加百分之二;有些地方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对乱砍滥伐森林的趋势要有清醒的认识,引起高度重视。为此在工作中要做到:
一、依法办案,及时坚决地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