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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1983年9月14日 [83]高检发电10号)
一、
判处死刑的应以现行重大案犯为主,对过去重罪轻判的已决犯改判死刑,应慎重掌握。
二、
改判死刑的对象,应属于原来民愤很大,罪该处死,服刑期间又表现很坏,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而应坚决杀掉的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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