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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旅店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一)全部房屋按二十年计算折旧(或租金)和设备折旧及计算期应摊的全部修缮费用;
  (二)各项业务费用,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后勤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各项费用;
  (三)退休人员的开支;
  (四)按规定应摊缴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五)公用设施如电话(长途电话除外)、洗澡间等的费用开支。
  冬季取暖以及临时租用的设备、用具等另行收费的,可不计算在收费标准之内。
 第七条 可供出租的客房的费用支出,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供出租房间每天每平方米费用支出=旅店年费用总额/客房总面积(平方米)×365天
  客房总面积系指可供出租房间的总使用面积,包括室内卫生间和壁柜等附属设备的使用面积。
 第八条 客房的理论收费标准是可供出租房间费用总额加上税金和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出租每日理论收费标准=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额×客房面积/1-工商税率-利润率
  客房每床位收费标准:客房收费标准,除以房间床位数,即每一床位的收费标准。
  由于旅店的房间(床位),不可能每天都能全部租出,有些房间(床位)闲置,固定费用如房租、工资等则须照常开支,因此在具体制订房间(床位)收费标准时,还须考虑房间(床位)的正常出租率。出租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床位)正常出租率=历年平均出租房间(床位)总数/历年平均可供出租房间(床位)总数
  按上述要求,客房床位出租基本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出租基本收费标准=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客房面积/1-工商税率-利润率÷出租率
  客房在设备、方向、光线、楼层等方面条件不同,客房的实际收费标准应有差别,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差价。
  每个客房(或床位)的实际收费标准=客房(或床位)基本收费标准+(或-)条件差价。
 第九条 房间(或床位)收费天数的计算,原则上应按旅客住一宿,收一天的房费。一般是从当天投宿到翌日十四时前离店者按一天收费,超过十四时,延至十八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十八时以后离店,加收一天房费。如旅客已办理退房结算手续,而因事不能按时限离店,应灵活掌握,容许适当逗留,或安置到适当场所休息,尽量给予方便。其他特殊情况,如办妥住店手续后,当天要求退房,或临时到店休息的,如何收费等,由市、县服务公司、供销社决定收费标准。

第三章 旅店等级的划分

 第十条 旅店由于房屋、设备条件及服务水平等不同,应划分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旅店划分等级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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