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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部直属、直供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基建司会同有关司局(专业公司)审查后,由商业部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的基础依据或社会环境条件有重大变化,以及论证不充分,依据不足时,原承担单位应对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五条 经过可行性研究已证明没有建设的必要或不可行时,经过审定,可以决定取消该项目。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一般要求如下:
一、 总论
⒈ 项目提出的背景(扩、改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⒉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二、 经营任务和建设规模
⒈ 前三年经营任务实绩,后五年发展计划,资源、 货源、 原料情况,商品合理流向及购、销、调、存情况。
⒉ 经营地区内现有生产设备和能力,以及与该项目所承担任务的关系。
⒊ 产品方案、品种、质量、数量以及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情况。
⒋ 建成后的经营预测和经济效益。
⒌ 建设规模指标的确定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
三、 建库(厂)条件和库(厂)址方案
⒈ 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⒉ 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⒊ 库(厂)址方案的比较与选择意见。
四、 建设项目的主要协作条件和证明文件
⒈ 城建、规划、消防等部门同意在选定地址建库(厂)及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文件。⒉ 环保和卫生防疫部门同意在选定地址建库(厂)及同意污水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⒊ 交通部门同意与选定地址连接的公路走向的证明文件。
⒋ 需要修建铁路专用线的,应取得铁路管理局同意接轨和接轨方案的证明文件(如果在临近企业专用线上接轨,还应取得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⒌ 需要修建码头的,应取得航运、航政和港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⒍ 需要自来水或地下水的,应取得水厂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⒎ 电业部门同意供电和供电方案的证明文件。
⒏ 其他协作条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 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
⒈ 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的确定。
⒉ 技术和设备材料。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的方案比较和论述,技术来源,主要生产车间或库房的组成和方案比较。主要设备选用型号、规格、数量,设备来源,钢材、木材、水泥需要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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