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大中型项目(一万吨以上的冷库,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1.5亿斤以上的粮库,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和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及设备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国家审查批准持有证书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承担。委托单位要向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说明对建设项目的基本设想和初步打算,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提供基础资料。可行性研究工作应由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以便对双方起制约作用,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 部直属、直供基建项目,凡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也应按第六条执行。但按目前现实条件和具体情况,也可以由有关厅、局、社负责抽调各有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小组,按本办法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厅、局、社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依据。
⒈ 商业基本建设长期规划设想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方针政策。
⒉ 商业部基建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通知书。
⒊ 建设单位的初步设想说明和所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
⒋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货源报告及商品流转计划。
⒌ 有关的工程技术方面的标准、规范、规定、指标等。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 建设项目要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设想和商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在初步调查研究和分析投资效益的基础上,由原有企事业单位或主管单位申报计划,经部平衡、审查后,纳入前期工作计划,并发出可行性研究项目通知书。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接到可行性研究项目通知书后,应抽调力量组成一个班子,预选两个以上的建设地址和准备有关基础资料,同时办理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手续。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以后,由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报告文件。有关厅、局、社主持召集有关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各协作单位的有关人员对报告文件的内容、深度、准确性进行座谈、评价(或预审),并提出评价意见(或预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报告的评价(或预审意见),应作为编制计划任务书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内容,并和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国家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基建司会同有关司、局(专业公司)预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