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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


  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紧急通知决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现将贯彻执行这个决定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征收办法,仍按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件发布的《征集办法》及财政部财税字〔1983〕008号文件发布的《征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在原分配任务数的基础上一律增加25%,作为1983年的全年任务,不再重新计算。
 三、从今年七月一日提高征收比例以后,为了做到负担合理、征收方便,今年各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可暂按有关预算外资金或税后利润的全年数额,以12.5%的比例计算,在年底以前按期足额地上交国库。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即按15%的比例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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