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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基于上述情况,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海洋渔业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继续做好调整工作,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保护、增殖近海资源,积极开发外海渔场,抓紧组织远洋渔业,切实搞好保鲜加工,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努力改善市场供应。
                (二)
 对近海资源必须从战略上立足于“保”。 要教育各级干部和广大渔民, 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使他们认识到加强渔政管理、保护资源,不仅是我们这一代人发展生产的需要,也是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大计。
  当前的关键是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停止近海渔船的盲目发展。近期内,渤、黄、东海近海渔船一律不得增加,南海区也必须严格控制。利用外资、补偿贸易,一律不得从事近海捕捞生产。农副业队、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的小型渔船,可以从事养殖和运输,不得从事捕捞生产。对现有渔船要进行一次全面登记、整顿,过多的渔船要逐步裁减、转业。我们准备拟订一个渔船管理办法,发各地试行。
  海洋渔业资源是公有性资源,必须强调集中统一管理。各地都要严格执行禁渔区、禁渔期、伏季休渔、幼鱼保护区以及网目尺寸、检查幼鱼比重等规定。主要渔场渔汛的生产船数,要以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维护生产秩序,优先安排邻近省市、 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
筹安排。 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配额捕捞。 对主要经济鱼虾, 要象收
取育林基金和经济作物技术改造费一样,逐步实行收取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基金的办法,专款用于管理和增殖资源,具体办法由农牧渔业部商财政部制定。
  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的暂行规定》,已执行三年,今年到期。这次会上作了修订,现作为附件一并报上,建议国务院批准从明年起继续实行。
  对主要渔场渔汛,要加强管理,有计划地组织联合检查、互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初犯者给予经济处罚,重犯者吊销当年许可证,对违规船数多的地区或支持、怂恿渔民违规的有关领导者,要追究责任,严加查处,并扣减所在地区次年渔船分配数。
  各省、市、自治区要健全渔政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广泛建立群众性渔政管理组织,实行专业部门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黄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渔业指挥部改为农牧渔业部直属单位,加挂海区渔政分局牌子,代表国家管理各海区渔政工作,并在国家管理的八个重点渔场港口设渔政管理站。需请有关部门相应地解决渔政人员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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