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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实施方案

  要从实际出发,由支援和受援双方的卫生厅(局)协商拟定对口技术支援和技术协作项目,签订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对口支援的形式和办法,要灵活多样。采取派出去、请进来,业务挂钩,聘请专家兼职和咨询服务,组织讲学,专业技术协作,安排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技术干部到内地进修,举办各种短训班、提高班和指定高中等医药院校开办民族班、边疆班,派医疗教学小分队等多种方式。派出的人员,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实行定期轮换。服务时间,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本人要求延长服务时间,应当给予支持鼓励。对某些带连续性的支援、协作任务,应注意人员的更替交接。不论采取那种办法,都要从实际出发,分别不同对象、不同任务、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由实施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确定。要注重实际效果,能真正解决问题。
  对口支援和受援双方在协商签订合同时,都要尊重对方的意见。对受援地区的要求,要根据需要与可能,能办到的坚决办;暂时有困难办不到的,积极创造条件去办;实在办不到的,要说明情况。受援地区也应注意照顾支援一方的实际情况和困难。
 四、 几个有关的问题
  (一)为了鼓励卫生技术干部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有关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国发〔1983〕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基本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于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政治上关心鼓励,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二)凡是到受援地区工作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不论时间长短,均不转户粮关系,其工资一般由原单位照发,也可按受援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办理。
  (三)关于生活福利待遇:
  对于应聘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兼职、讲学、会诊和担当技术指导等短期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按出差待遇办理;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应由受援地区按规定发给津贴,享受当地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也可由双方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商定优待办法。
  对于到高寒地区工作的人员,所需御寒装备由受援地区负责解决。
  关于探亲休假问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要按规定给予夫妇一方探亲休假时间,往返路费由受援地区负责解决。对于被派往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的人员,如探亲休假往返时间太长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在合同期满后,集中使用探亲休假时间。
  (四)受援地区和单位,对支援人员要主动关心,热情照顾,积极支持,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支援人员则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人民服务,注意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对派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应关怀他们的家属,并可酌情派人前往慰问及了解情况。在他们工作结束后,受援单位应负责作出鉴定,送交支援单位载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晋级的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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