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统计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0)《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4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2)《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3)《医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4)《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5)《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6)《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7)《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待制定)
(48)《民航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9)《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0)《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2)《信访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视需要自行决定。
四、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实施措施
(一)各相关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档案立法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二)根据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制订“十二五”档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体现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明确每项立法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限、参与单位、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任务,做到立法项目“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为如期形成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提供保障。
(三)注意立改废相结合,定期进行档案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失效的或应废止的要明文废止,需要修订的列入计划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附件:
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
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一、需修订的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法律(共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