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宝实业总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有以下条件之一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按约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抵销;(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一方的;(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对策。解决已经名存实亡或资不抵债企业的合同纠纷,不要轻信其谎言与其签订还款协议了事。必须要抓住债务主体,特别是抓住连带单位作为第三人或被告。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将保证人或担保人列为被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将主管部门列为被告;属承包性质的,将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方;对合伙人、合伙型联营企业,将合伙人各方列为共同被告方。
  第三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时效。(一)企业发生合同纠纷的,必须在本企业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超过法定时效,企业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二)企业应充分运用时效中断制度,在诉讼时效内采用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明确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亦可当面索债获得债务人的书面还债文书,以达到时效中断,时效的起算时间则从此时重新开始。
  第三十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企业发生合同纠纷时,经办人员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并在其协助下运用合法手段解决纠纷。当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合同纠纷时,企业可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企业违约。发生合同纠纷,如属本企业违约的,应以积极的态度与对方协商,求得对方谅解,自觉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存合同档案的重要性。完整的合同档案资料是企业的重要历史记录和经营活动的事实依据。它不仅借以考查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过程,而且是企业合同纠纷诉讼活动中藉此分清事非、明确责任、合理解决纠纷的必不可少的法律证据。
  第三十七条 合同档案资料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档案资料,是指以一个经营单位(公司)或管理部门为准,凡涉及经营活动、资金收付等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单、证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一)项目批准前的资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项目会签的文字资料;项目主管领导的批示文件;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合同和附件;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等一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二)项目运作中的资料。工程项目。包括各种施工文件、合同和图纸;施工方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材料检验、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及一切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贸易项目。各种商品或产品的购、销、调、存的文件、图表、帐册和单据。其他经营项目。与其他经营项目有关的其他全部文字资料、图表和零星单证。(三)项目资金方面的资料。全部财务收支凭证和帐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