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合同管理的监督层、决策层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研究本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已到期合同双方履行义务情况,未到期合同履行中的困难和解决办法,特别是标的金额较大或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要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掌握签约对方情势的变化,防止自身债权的落空。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严重恶化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结算。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的义务,方可按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办理货币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算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国家允许的现金交易外,法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持合同主体同一性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所作的改变。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按原合同内容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包括变更标的种类、数量、质量、合同性质、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价格或者报酬、违约的责任方式、担保方式、所附条件等。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按原合同内容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协商转让合同。(一)必须取得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同意;(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应达成转让债权或债务的协议;(三)债权人或债务人承担的债权或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四)依法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尚未完全履行时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的;(三)因不可抗力的;(四)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五)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六)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七)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解除的方式可以双方协议解除或单方按约定解除,亦可按法定条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