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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宝实业总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审批。根据德宝实业总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一)标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以内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员向本公司经营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营部门提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二)标的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内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员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企业合同管理监督层对合同能否订立签具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最后作出决定。(三)标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内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企业合同管理监督层对合同能否订立签具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最后作出决定。(四)标的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员向本公司合同监督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企业合同管理监督层对此合同能否订立签具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由法定代表人对是否签订此合同最后作出决定。

第五章 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调查是签约准备的必经步骤。企业须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需求状况,同行业的经营对比情况以及正确估价本企业的经营和支付能力做出正确评价,作为订立合同时的参考。
  第十八条 市场预测是对市场经济过程及其变动趋势的预见。根据市场调查掌握的材料,运用科学的预测理论和方法,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订立合同决策作准备。
  第十九条 拟制意向草案。即对订立合同的策划和选择。包括决定投资什么项目,与何人、何时、何地签订何种合同,多少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何时履行,怎样履行等,制定合同方案或意向书为要约(草案)。
  第二十条 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合同订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认真的研究、分析和论证。经济上,要进行概算和市场行情分析,了解能否产生经济效益等;技术上,要分析本企业或对方能否达到技术要求,技术条件是否过关等;法律上,要分析所签合同有没有禁止性规定,有无除外条款,有没有优惠政策,合同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有无履约能力等。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中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签约对方当事人的审查。(一)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审查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副本是否是原件、是否已经过年检贴花、合同上对方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名称是否相符;(二)审查对方代理人资格。审查对方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代理范围的限度、代理期限的终止时间;(三)评估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评估对方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支付能力包括注册资金、资金来源、银行存款数量、能否如期支付贷款等;生产能力包括企业厂房、设备条件、原材料、辅助材料、能源供应状况、工艺流程以及生产费用要素、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四)审查对方履约信用。审查对方是否是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以往是否恪守信用,能否如期履行合同,以及有无劣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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