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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三)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 (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

  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年(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
  二、本裁定书样式适用于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使用。应当注意在引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时,应根据所采取措施的不同,选择适用相应的条款。
  三、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采取扣押、冻结措施的,可参照本样式,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

  64.预查封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的进展情况以及在先强制措施的登记顺序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年(×月)。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的精神制作,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针对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办理使用权登记的情况,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时使用。

  65.冻结被执行人投资权益或股权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名称)有…… (写明投资权益或股权名称及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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