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为将辖区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委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送达时使用。
二、向香港、澳门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三、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四、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五、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37.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 ××执×字第××号
××××(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的……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样式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申请执行人
| 姓名或单位名称
| |
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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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姓名或单位名称
| |
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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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内容包括:
银行开户、户名、账号和存款金额;动产、不动产(如房产、车辆、电器、
首饰等); 到期债权、可得利益(如以他人名义购置的不动产、股票、知识产
权等收益); 分支机构或所属公司的资产情况; 其他财产情况(如保全财产的
状况、期限等)。
|
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以及需要法院核实的情况:
|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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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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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8条第l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要求申请执行人查报被执行人财产时使用。
二、适用条件是权利人在案件审理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财产不够执行标的的,可要求查报。
三、在执行中应注意区分拒不查报和不能查报,拒不查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中止执行;不能查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39.报告财产令样式
××××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 ××执×字第××号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