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备购置费:指直接为开展勘界工作所必须的专业交通工具、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调查勘测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购置及开发等费用。
(五)成果报告及图件编印费:海域勘界边界协议书、海域勘界方案、海域勘界报告、勘界资料汇编费,划界方案草拟,信息、汇报演示系统等勘界成果报告编印费,岸滩地形图、水深地形图、地貌图、岸滩底质类型图、潮间带、大型底质生物组合分布图、海域管理区域界线图等勘界成果图件编印费。
(六)勘界档案整理与管理费:指对勘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进行收集、整理、验收、入库发生的费用。
(七)出海人员补助费:聘用出海人员工资、水上作业津贴、海上艰苦津贴、出海期间伙食费及人员保险等。
(八)专项质量控制费:人员培训、仪器检测及质量监督费用等。
(九)项目管理费:指组织、协调和管理勘界工作所发生的勘界办人员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
(十)其他与海域勘界有关的费用。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和拨款
第十六条 勘界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国家海洋局直属单位根据勘界工作进度和工作需要编报分月用款计划,经国家海洋局报财政部核批后使用。
非国家海洋局直属单位执行勘界任务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根据勘界工作进度和工作需要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并报海域勘界办公室,海域勘界办公室汇总后由国家海洋局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七条 勘界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
第六章 项目和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经费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勘界经费专款专用、节约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勘界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进行采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统一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并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海域勘界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中期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国家海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