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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省际间海域勘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海域勘界办公室的职责与权限:研究制定勘界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勘界经费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编制详细支出和政府采购计划;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和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海域勘界办公室根据国家批准的海域勘界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第九条 海域勘界办公室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有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不适合招投标的项目(课题),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投标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海域勘界工作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以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海域勘界办公室依据海域勘界工作总体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的要求,及时编制下年度海域勘界工作经费预算建议,列入国家海洋局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下达勘界经费预算控制数后,海域勘界办公室根据签订的合同及项目承担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将经费预算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国家海洋局直属单位的勘界经费预算直接编入该单位预算,非直属单位承担勘界任务的经费预算编入海洋局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将勘界经费批复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下达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开展专项工作。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勘界经费用于勘界工作总体方案中确定的项目。
  第十五条 勘界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勘界前期工作经费:制定勘界总体工作方案、技术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办法、勘界技术规程、调查勘测技术标准等管理和技术文件编制费用,以及省际间海域勘界与岛屿归属的有关理论与方案研究费用等。
  (二)调查与勘测费:背景调查与现场预勘测费,岸滩调查勘测费,岸滩动态变化调查预测费,浅海调查勘测费,社会、经济现状调研费等。
  (三)内外业勘查、分析费:船舶运行费、租船费、勘测费、取样费、资料处理分析费、制图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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