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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制定保障标准的主要原则是:
  (一)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县级公安机关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政府予以全额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县级公安机关所需办案经费、特别业务费等要作为重点业务支出项目切实予以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
  (三)因地制宜,分类制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的不平衡性,以及财政保障能力差异较大等特点,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研究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保障标准。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保障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的增加和本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县级公安机关的公用经费开支。
  三、制定保障标准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1号)和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分为行政经费、公安业务经费和特别业务经费三个部分。
  行政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公安业务经费包括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消耗费(含公安专线租费、交通工具消耗费、侦察设备消耗费、武器弹药消耗费、通信信息设备消耗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专业补助费、奖励费、业务会议费和其他费用等。
  特别业务经费包括特别办案费、特情耳目费、情报费等。
  (二)在上述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任务,确定保障标准应包括的具体开支费用项目。
  四、制定保障标准的方法
  (一)测算出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按照保障标准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以当地2003年和2004年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实际开支(包括账面开支和账外开支),扣除一次性开支和不合理开支,作为测算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
  (二)测算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选择有代表性的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典型调查,并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自然、交通、气候、物价和公安工作任务量等特殊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
  (三)制定分类保障标准。根据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以及上述测算数据,对所辖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分类,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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