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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精神,财政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部门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附件: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现对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公安工作,针对公安经费保障困难问题,多次指出要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决定》明确指出,“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县级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基层战斗单位;县级公安机关的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和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有效解决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问题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公安机关公用经费规范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二、制定保障标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制定保障标准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央《决定》关于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精神为指导,根据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公安经费管理体制,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针对当前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困难等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保障标准,努力实现按标准保障,切实落实保障责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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