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测算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选择有代表性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典型调查,并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自然、交通、气候、物价和法院工作任务量等特殊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
(三)制定分类保障标准。根据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实际需要和当地财政保障能力,以及上述测算数据,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五、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要求
做好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要抓紧研究制定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标准的落实。
(一)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的保障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述原则以及制定保障标准的公用经费范围,尽快研究制定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认真做好保障标准的实施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制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同时,各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和其他各项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也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减免,做到应收尽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诉讼费收入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及各项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县级财政部门应按制定的标准安排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预算,不得以收定支,也不得根据支出预算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收费收入指标。对于部分财政确实困难的县(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分年度落实计划,原则上3年内必须达到本地区确定的保障标准。遇有重大案件等特殊情况,原制定的标准内经费预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财政部门要据实审核,尽力给予保障。
各县级财政部门在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公用经费按标准保障的同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