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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对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依照宪法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活动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职能。基层人民法院是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建立和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着力提高基层政权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和支持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二、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法院经费管理体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应坚持以下以下几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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