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等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62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四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29031300。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一)欧盟公司
1、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ChlorLimited)32%
2、其他欧盟公司(AllOthers)96%
(二)韩国公司
其他韩国公司(AllOthers)96%
(三)美国公司
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96%
(四)印度公司
1、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ChemplastSanmarLimited)96%
2、其他印度公司96%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4年4月8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准予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