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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必须统一的地理信息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及地理信息生产技术要求;

  (三)需要控制的重要地理信息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其它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十二、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由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

  十三、地理信息标准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标准制修订项目指南,并常年公开征集标准项目提案;

  (二)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提案,由秘书处提交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

  (四)重要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以及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急需的有关标准,由秘书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提案报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

  (五)秘书处对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提案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立项建议报国家测绘局;

  (六)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立项建议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

  十四、地理信息地方标准的立项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在地理信息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提出前,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国家测绘局的意见。书面材料包括: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与已有标准的关系,包括所涉及的相关标准名称、现有标准不适用性分析等。

第四章 标准的制修订

  十五、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起草单位以及起草人是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的承担者,要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实验验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和《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向地理信息领域生产、科研、教育、管理部门和企业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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