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联合销售实行统一计奖,奖池共享,返奖奖金统筹支付。
第三条 参加联合销售的省(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共同委托上海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福彩中心”)负责联销活动的返奖资金结算及调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联合销售的省中心委托上海福彩中心在上海设立联合销售彩票返奖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联销返奖专户”),并根据联销返奖专户的要求在各省(市)指定的银行开户,联合销售的返奖款项由开户银行和联销返奖专户定期汇划。
第二章 资金结算
第五条 联合销售以期为统计周期,各省中心按期进行结算。
第六条 期销售结束后,各省中心应及时按规定比例进行资金分
配,编制该期的《资金分配表》(见附表1)。
第七条 公益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各省中心分别提取后及时
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发行经费按《华东六省市联合销售电脑福利彩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返奖奖金由调节基金、当期奖金组成,按《华东六省市联合销售电脑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条 每期开奖后,各省中心应根据摇奖结果统计本辖区各奖级中奖注数和中奖金额,编制《中奖奖金明细表》(见附表2)。由上海福彩中心根据各省中心的《中奖奖金明细表》汇总编制《中奖奖金明细表(汇总)》。
第十一条 各省中心应按期计提返奖奖金,并根据本辖区本期中奖奖金和前第15期的奖金兑付情况编制《奖金调配表》(见附表3)。
第十二条 兑奖期结束后,各省中心应根据奖金兑付情况编制《弃奖奖金明细表》(见附表4)。
第三章 资金缴拨
第十三条 省中心根据财政部、中彩福彩中心和省中心的彩票资金结算管理规定,在辖区内与投注站点和管理站(或地、县级彩票管理机构)进行彩票资金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