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数字3”采用固定设奖。各奖等奖额规定如下:
“单选”投注:中奖金额为每注980元;
“组选3”投注:中奖金额为每注320元;
“组选6”投注:中奖金额为每注160元。
第十八条 “数字3”设置奖池,奖池由当期奖金与实际中出奖金的差额组成。当期中出奖金未达当期奖金时,余额进入奖池;当期中出奖金超过当期奖金时,差额由奖池补充。当奖池总额不足时,由调节基金补足,调节基金不足时,用发行经费垫支。
第十九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额总额1%提取部分、弃奖收入、逾期未退票的票款。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的奖金支出风险,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五章 开奖
第二十条 “数字3”每天开奖一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数字3”通过摇奖器确定中奖号码,摇奖使用中福彩中心指定的专用摇奖设备。
第二十二条 “数字3”摇奖时,摇出一个3位数的号码,构成“数字3”的中奖号码。
第二十三条 摇奖前,将当期投注的全部数据刻入不可改写的光盘。摇奖后,以光盘记录的数据为准进行中奖检索。
第二十四条 新疆福彩中心每期开奖后,将当期销售总额、中奖号码、各奖等中奖注数、奖额以及奖池余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各投注站张贴开奖公告。
第六章 中奖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数字3”投注号码与当期中奖号码相符情况,确定中奖等级:
“单选”奖:单选投注号码与当期公布的中奖号码的3位数按位数全部相同,即中得单选奖。
“组选3”奖:当期摇出的中奖号码3位数中有任意两位数字相同,且组选投注号码与当期中奖号码相同,顺序不限,即中得“组选3”奖。
“组选6”奖:当期摇出的中奖号码3位数各不相同,组选投注号码与当期中奖号码相同,顺序不限,即中得“组选6”奖。
第七章 兑奖
第二十六条 “数字3”兑奖当期有效。每期开奖次日起30天为兑奖期,逾期未领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