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
3、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其它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人(简称“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属于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应提供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4、属于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应提供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