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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可暂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
 所支付的租金可暂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1984年1月27日 (84)财税字第32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最近中国国际运输总公司等有关部门来函,对我国公司、企业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给外国公司、企业的租金,建议免征所得税。经研究,为了有利于我国发展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收取的租金,同意暂免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收取的租金仍应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十一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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