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工作要求
1、各单位工会应于10月1日前将初审同意后的2011年度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候选名单(附电子版)及一式三份的《推荐审批表》,报救捞系统工会。过期不报,视为放弃参加本次评选。
2、2011年度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奖牌、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按规定格式统一制发。奖牌、荣誉证书的制作费、邮寄费,由获奖单位自理。
3、荣获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荣誉的单位,应按照《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奖牌悬挂要求》(见附件1)的规定悬挂。
救捞系统工会联系人及电话:
李轶铓 范晓征 010-65293083(办)
传 真:010-65293085(自动)
电子信箱:jlxtgh@mot.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附件1:《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奖牌悬挂要求》
附件2:《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此表可从部救捞局网站www.crs.gov.cn下载)
2011年8月15日
附件1:
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奖牌悬挂要求
被命名为各年度的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单位,是该单位全体职工集体奋斗的成果,也是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培养的结果。获得这一荣誉称号,既是对以往工作成绩的肯定,也是对未来事业的鞭策。因此,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奖牌的悬挂,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奖牌,必须在本单位工作现场醒目的位置悬挂,接受公众的监督。
2、因客观原因或实际工作需要不便于悬挂本硬质牌匾的,获奖单位可根据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奖牌式样,自行制作软质或轻质的旗、牌悬挂于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或者由获奖单位按此式样制作全金属奖牌,悬挂于室外工作现场醒目处。
3、所颁奖牌或自制的旗、牌应悬挂端正,保持整洁,珍惜荣誉。
4、各获奖单位不能保持荣誉或有职工举报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建设工会考察无误,应将考察情况上报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经全委研究同意后,可撤销其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附件2:
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
单位名称
班组名称
所属行业
推荐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计算机填写,字迹要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