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项目规划、申报、资金落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技术推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书初审、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与宣传交流、实施情况检查、材料汇总等工作,并协助本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研究和机具开发改进等工作。鉴定部门负责配套机具选型与质量监督。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项目管理办公室由计财、科教、推广、鉴定等有关部门组成;技术专家组由农机、农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项目县(场)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点选定、申报书编制上报、实施方案制定、项目资金落实。县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等部门配合开展试验示范区、推广区建设和推广技术支撑能力提升工作。
项目县(场)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农机化、农业等主管部门的领导组成。同时,成立由农机、农艺技术推广骨干组成的技术指导组。
第八条 项目实施
各省依据农业部审批的申报书组织各项目县编制实施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项目批准实施后,应在项目试验示范区和推广区显著位置设置标示牌,标明项目名称、示范推广目标、主要技术内容、项目起止时间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容。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组织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因地制宜地实施保护性耕作,并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参考依据。鼓励开展技术创新研究。
第九条 实施情况报送
1.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经常以简报、网络信息、工作动态等形式向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2.每年度11月30日前,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表及年度工作总结(A4纸格式打印),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到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3.每年1月15日前,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向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报送项目上年度支出决算明细表及编制说明。
第十条 效果监测
依托农业部保护性耕作研究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对比试验,做好实施效果监测工作。
部级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应保持连续性。监测内容包括:
1.保护性耕作与传统耕作的产量与成本比较。
2.土壤保蓄水能力、有机质状况、风蚀水蚀程度变化、节能降耗等内容。